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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总工办〔2017〕51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办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的基础性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全总、省总档案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全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省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符合全总、省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档案。严格把关申报条件,仔细核算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认真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规范申报、公示、调查、认定的建档程序。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二、分层规范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户籍在舟山市内的困难职工家庭,或者家庭户籍不在舟山市内,但劳动关系在舟山市内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职职工本人属于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家庭,依照以下标准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一)符合全总建档规定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可支配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可支配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符合省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符合市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1.8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1.8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五)家庭户籍不在舟山市内,但劳动关系在舟山市内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职职工本人属于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家庭,在符合(一)、(二)、(三)规定的基础上,须提供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费用支出凭据。
(六)市级产业工会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县级工会根据全总、省总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困难职工家庭分布、帮扶资金投入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县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工会服务困难职工的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保障。
2、依规分层建档。要精确把握全总、省总、市总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层级困难职工建档范围,做好及时申报、公示调查、依规建档、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精准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情况,确保一户一档,保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
3、加大培训宣传。要开展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基层工会和职工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知晓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等相关内容,提升工会服务困难职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