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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充分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在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调整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方案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