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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区)以上工会本级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技改)工程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县(区)以上工会本级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审计;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工程竣工审计前,工程款最多付至合同款的80%;
(四)工程决算审计后,工程尾款的预留款应不少于审计核定工程款的5%。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计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批文、报告、纪要等有关文件;
(三)设计委托、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四)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五)有关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等;
(六)竣工图纸;
(七)工程量计算表;
(八)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九)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十)隐蔽工程资料;
(十一)工程决算报表;
(十二)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十三)有关证照复印(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执照和资质证明);
(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到审计申请后,应及时对工程项目筹建过程的各项费用及事项进行审查,其中对工程竣工决算,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使用;
(六)竣工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十)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工程未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建筑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