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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9〕56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
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推动全省工会改革创新,夯实基层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职工、服务基层为导向,按照党委领导、工会组织统筹实施,机构编制管理、民政和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
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心系职工、素质优良的基层工会人才队伍,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两个高水平”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浙江实际、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专业人才职业体系。招聘录用、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培训、职业发展等管理制度完备,队伍建设有据可依,规范化、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全省乡镇(街道)工会原则上按照每500会员配备1名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比例配备,采取专职干部、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和兼职、挂职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乡镇(街道)以下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工会联合会基本实现按相同比例配备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
二、明确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内容
(一)明确岗位设置的具体范围。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指工会在核定编制之外,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的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能力的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岗位设置的范围限定在乡镇(街道)及以下,以乡镇(街道)工会使用为主,也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村(社区)和规模较大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使用。县级以上工会不得截留使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到县级以上工会机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会其他类型的聘用人员,不纳入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管理。
(二)明确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帮助指导辖区内基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建会、职工依法入会;参与推动所在辖区内的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协助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2.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职工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和支持,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调和调解,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3.帮助推动劳动保护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支持和帮助职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休息休假和职业健康权益以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帮助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
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劳动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的技能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
5.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开展困难帮扶工作;收集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诉求,帮助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工作。
6.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
7.上级工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完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制度
(一)完善招聘录用制度。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录用应注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坚持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并重的招聘标准。招录计划由县(市、区)总工会(含同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下同)提出需求,经上级工会批准后实施。要合理确定招聘规模,综合考虑人员力量缺口、企业数量、职工人数以及工会经费等因素,确定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人数。招聘录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一般应经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考察等程序。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地招聘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应及时向省总工会备案,未向省总工会备案的,不纳入全省统一管理。
(二)完善薪酬待遇制度。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明确工会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水平。设区市总工会要加强指导,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学历、工龄、业绩、职业水平等级、工会工作时间等指标,按照素质能力和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薪酬制度。适当拉开薪酬等级和档次,充分调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带薪年休假等待遇。工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要加强与民政、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听取意见。
(三)完善管理考核制度。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等由用人单位负责。要制定具体、完备的管理考核制度和激励、退出机制,明确考核项目,量化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待遇、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建立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专业职级、职业等级和职务晋升制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构建专业化、系统化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培训体系,制定教育培训的工作制度和规划,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大力提升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好工会干校的作用,积极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大专院校等提高培训质量。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培训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完善激励发展制度。工会要会同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将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可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党员培养发展对象。推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岗位交流和培养,优秀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副主席或委员候选人、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加大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培育、选树和宣传力度,积极推荐参评先进,增强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提升社会认同度。
四、强化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工作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是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站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积极支持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其纳入本地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为发挥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组织要担负起统筹实施的责任,把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夯实工会基层基础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机构编制管理、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和条件,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录用、工资薪酬、教育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保障经费投入。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分级承担,省市总工会所承担经费以对县(市、区)总工会进行专项补助的形式下拨。省市两级工会要建立经费补助制度,在年度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县级工会予以补助,对经费特别困难的地方另行予以专项补助。根据居民消费指数变化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合理调整补助金额,确保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福利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选聘程序、工资待遇、经费使用、制度建设等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通过定期专项检查审计,加强对经费规范使用的监管。对在工作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选聘、截留使用、吃空饷、虚报人数、滥用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坚决予以整改和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