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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2〕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确认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确认工作的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确认工作规定如下: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机关表彰可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先进个人
1.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表彰的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联合表彰的全国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上述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凡在评选通知或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予以确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2001年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上述两项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予以确认。
二、获得省表彰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先进个人
对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抢险救灾、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承担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如确需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应事先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委、省政府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开展评选表彰。
上述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应在评选通知或表彰文件中予以明确。表彰后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予以确认。
此前,省委、省政府已批准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有关先进个人表彰事项,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