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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
为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更好地为工会会员服务,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通过的 《中国工会章程 (修正案)》,现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将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修改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工会会员登记表》(附件1)此次不作修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会员的权利”“会员的义务”部分。一是将 “会员的权利”第五项 “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修改为 “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二是将 “会员的义务”第一项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修改为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第二项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修改为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第三项 “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修改为 “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三、印制使用和颁发要求。各省级工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附件2)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 (附件3)的印制使用和颁发工作,
严格按照中国工会十七大通过的 《中国工会章程 (修正案)》有关要求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一律使用和颁发新修改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2014年4月1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的通知》(厅字﹝2014﹞10号)和《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的通知》(工组发﹝2014﹞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工会会员登记表
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
3.《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会员的权利”“会员的义务”部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1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有关内容的通知.pdf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会员的权利”“会员的义务”部分.doc
2018年12月3日